《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坚持严格执法和广泛宣传两手抓,以“依法查处一批、普法教育一片”为目标,于2021年3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法强化普法专项行动,把“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打好打响《条例》实施第一枪。共出动执法人数5443人次,累计排查排污单位合共1861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共32份,告知处罚5家,告知处罚金额合共14.8万元,移送公安部门1家,共发放近2000份宣传材料。
以案说法:多种情形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违法情形一: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印花有限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废水产生,建有生化处理设施1套,经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设有1个废水排放口接驳市政管网,有废水排放痕迹,排放口安装的在线监控系统显示有排放水量。与该公司所持排污许可证要求其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的方式不符,涉嫌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

点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将被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所以各排污单位要加以重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排污行为。同时,排污单位发现自身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的,可按照《条例》第十五条,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违法情形二: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五金加工店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生产经营,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登记管理类别,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填报,未能提供排污登记回执。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正式立案,并对该五金加工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点评:《条例》将各类排污企业按照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三种类别,全覆盖纳入固定污染源管理范围。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要注意《条例》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违法情形三: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例: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某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已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点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执行报告。并且创新设置了“按次处罚”,未按要求提交的每次处以罚款。因此,所有持证的排污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证后管理义务,避免“因小失大”。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性地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制度相衔接。压实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分类管理措施,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重违法成本,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行为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等,为排污许可制发展完善奠定了法治基础。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筑牢坚实法治保障,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管理从“以准入为主”转变为“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构建起“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环境治理体系,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条例》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审批服务过程中,同步向排污单位做好《条例》的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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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同步开展“送法上门”行动,现场向企业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和职工发送《条例》及相关文件,宣传规定要求,现场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对于部分可以给予一定整改期限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历史遗留问题,通过限期整改的形式,督促帮扶企业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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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宣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污染排放行为,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处罚,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与此同时,各路执法人员也同步对《条例》等相关排污许可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下一步还将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小册子,实行“送法上门”,助推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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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开展送法上门

链接:排污许可管理知多D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通过下面的问答,一起来了解《条例》相关规定吧!

问题一:排污管理一共分为几个类别?
答案:排污管理一共分3个类别,分别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问题二: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的申请表,应包括什么内容呢?
答案: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问题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续证,或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提前多少天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呢?又有哪些情况,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呢?
答案: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一共3种情况,一是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是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是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问题四:《条例》规定排污单位主要有哪些管理责任与义务呢?
答案:一是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志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排放污染物。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是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四是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五是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问题五:无证排污行为包括哪些几种类型?有什么责任后果?
答案: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是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是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如有上述无证排污行为,有可能被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关闭。若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被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哪些情况属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呢?有什么责任后果?
答案: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有可能被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有可能被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七:《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会被按日连续处罚呢?
答案: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ND
最后更新:3月 31st,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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